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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要點與申請文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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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要點與申請文件下載
高雄市政府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要點
一、為設置及管理空氣品質淨化區(以下簡稱空品淨化區),以改善空氣品質及減少揚塵污染,特訂定本要點。
二、空品淨化區之設置,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補助經費予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申請機關)執行。
三、前點補助之經費以辦理空品淨化區之植栽、養護管理、自然步道、環境教育解說設施及其他與空品淨化相關工程所需費用為限。
前項其他與空氣品質淨化相關工程所需費用,不得逾核撥總經費三分之一。
四、申請機關使用私有土地或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空品淨化區,應與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訂定行政契約;使用市有土地者,應循市有土地借用程序,簽報本府核准後為之。
前項行政契約或簽呈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私有土地或國有非公用土地使用期間須達三年以上;市有土地須達五年以上。
(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於土地提供使用期間須無償提供民眾休憩使用。
(三) 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期前終止契約時,應按終止契約後所餘期間占契約期間之比例,返還撥付設置之費用。 申請機關使用私有土地或國有非公用土地者,得於行政契約載明不履行前項第三款義務時,逕受強制執行之契約條款。
五、申請機關應彙整所屬機關(單位)及轄區內同意使用之土地,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填具申請書及檢送下列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一) 設置計畫書。
(二)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 土地使用同意書。
(四) 第四點規定之行政契約或簽呈影本。
(五) 經費申請表。
(六) 自行負擔第十二點所定維護管理責任及經費之切結書。
(七) 同一地點無重複申請經費之切結書。
(八) 空品淨化區告示牌設計圖說。
(九) 其他經環保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環保局應通知申請機關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六、環保局對申請案件之審查,得聘請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擔任審查委員,於每年五月及八月召開審查會議決定之。必要時,並得實施現場勘查。
七、申請設置空品淨化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 同一地點曾獲撥付設置空品淨化區相關經費。
(二) 土地遭佔用或有違章建築物。
(三) 未切結承諾自行依第十二點負擔維護管理責任及相關經費。
(四) 未切結承諾自行補足不足之設置經費。
八、申請機關應於收受環保局許可函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發包,依下列規定設置空品淨化區,並應於申請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施作完畢:
(一) 提高空品淨化區內四維綠容積。
(二) 不可有裸露之土壤。
(三) 栽植之苗木應以已生長二至三年之容器苗為主,栽植時容器須確實移除,苗木高度並應達一點五公尺以上。
(四) 種植附表所列吸收污染能力較高之本土原生或馴化樹種之數量,應佔空品淨化區內苗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五) 植栽之設計應注意整體環境美學。
(六) 設施之設計力求質樸,並與自然環境和諧。
(七) 設置兼具質樸及具環境教育功能之適地性解說設施。
(八) 設置空品淨化區告示牌。
空品淨化區栽植之苗木,得由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之各公有苗圃或由環保局核轉苗木申請函予本市公有苗圃提供。
九、依本要點提供設置之經費分二次撥付,第一期於申請機關檢具工程採購契約書,經環保局核定後撥付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第二期於竣工後,由申請機關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向環保局申請撥付:
(一) 原始發票憑證影本及領據。
(二) 驗收證明書。
(三) 請款明細表。
(四) 結算明細表。
(五) 成果報告書與光碟(含執行前、中、後照片及空品淨化區告示牌)。
前項第二期經費,於環保局聘請之審查委員現場勘驗確認無誤後撥付。
十、申請機關依許可計畫內容執行有困難,或無法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施作完畢者,應先向環保局辦理設置計畫之變更或廢止。
違反前項規定,經環保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環保局得廢止其許可,並追繳補助之經費。
十一、申請機關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或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將計畫執行完畢後之賸餘款、廠商違約或逾期罰款等款項繳交環保局。
執行經費不足時,申請機關不得申請追加經費;其不足部分應由申請機關自行補足。
十二、申請機關應依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訂定之空品淨化區後續維護管理要項維護管理空品淨化區。
十三、申請機關應於空品淨化區完工後次年起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至環保局空品淨化區自主管理系統網站填報後續維護管理資料,並上傳維護管理相片。
空品淨化區後續維護管理情形,環保局得不定期派員現場勘查。
十四、環保局為查核各申請機關執行成效,得定期辦理考評;每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該年度考評成績總評並公告之。
申請機關應依考評建議執行。其年度總考評成績並列為下年度審查參考。
申請機關應配合環保局辦理考評、現場勘驗等相關執行成效評量工作。
十五、申請機關於空品淨化區維護管理期間應派員出席空品淨化 區維護管理宣導相關會議。
十六、空品淨化區有下列不繼續設置之情形者,申請機關應函報環保局備查:
(一) 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提供土地設置空品淨化區之期限屆滿,並變更或終止空品淨化區之用途。
(二) 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於期前終止第四點第一項規定之行政契約。
(三) 因道路拓寬、都市設計或實際規劃需要,致土地無法繼續設置空品淨化區。
(四) 因天然災害破壞、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因素,致無法修復土地。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ㄧ時,二年內不受理申請機關設置空品淨化區之申請:
(一) 維護管理情形不佳,經環保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二) 配合度不佳之機關,或未於規定期日前至自主管理系統上網提報維護管理資料者。
(三) 因可歸責於申請機關之事由,在未達土地同意使用期限前終止契約。
十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當年度環境保護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裸露地綠美化補助計畫項下支應。
十九、空品淨化區申請案件審查作業流程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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