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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與沿革

【緣起】

自民國84年7月1日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部分空氣污染防制費運用於空氣品質淨化區之建設,以利用植物生理的特性有效淨化空氣品質。而空品淨化區依照類型可區分為環保公園、空地(或社區)綠美化、道路綠帶、垃圾場綠化、廢棄物棄(堆)置場綠化、裸露地綠化、校園揚塵改善及其他經環保署(或各縣市環保局)核定可供植栽綠化以改善空氣品質之土地或空間等。

爾後環保署持續辦理空品淨化區調查評估暨後續經營管理追蹤考核作業,進行維護管理情形的追蹤與督導,同時亦針對各地方新提報之基地,進行相關現勘調查及評估分析作業,以建立空品淨化區完善之管理與督導制度,確保整體品質與整體效益的有效提升,加速空氣品質淨化效果。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提升空品淨化區功能,亦彙整高雄市空品淨化區經營管理成效及追蹤考核,於執行期間邀請專家學者執行考核決選作業,經由評選委員評分遴選出各組空品淨化區優良基地,本局並於年度成果發表會中獎勵表揚績優之維護管理單位。另針對有意願配合改善之空品淨化區,邀請專家學者至現場進行輔導,並針對個案製作輔導改善建議書,以利改善實際情況。每年進行更新與維護空品淨化區之成果網頁,以供查詢之用。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每年並辦理維護管理宣導說明會與維護管理技術研習會,除做為空品淨化區申請設置推廣政策宣導外,亦提供府內及各區公所與空品淨化區業務相關單位綠化技術之學習及經驗交流之機會。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除提升綠地面積維護妥善率,亦推動轄內公有地等小型裸露地或歷年受空污基金補助設置之空品淨化區、轄內工廠或公司團體進行苗木種(補)植作業,協助向環境綠化育苗單位,以提高整體綠覆率。

【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沿革】

  • 民國六十四年制定「空氣污染防制法」。
  • 民國七十六年成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負責統籌管理防制全國有關空氣、水、廢棄物、有毒物質等各類有關之環境因子。
  • 民國八十一年第二次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時,正式將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列入第十條,其條文如下:「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用。前項污染源之類別及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發佈「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同年五月三十一日立法院亦三讀通過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並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開始實施。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八十四年將工作分成三項重點:(一)污染源之管制及改善,(二)全國國中、小學生呼吸系統之健康檢查,(三)空氣品質淨化區之建設以利用植物生理的特性有效淨化空氣品質。為有效執行上述三項工作,分別成立三個技術諮詢小組。其中空氣品質淨化區之建設部份則由空氣品質淨化區技術諮詢小組,邀集國內外環境規劃、景觀、生態及植物等專業之教授、學者和專家組成,並積極從事建設空氣品質淨化區之計畫推動及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之選址及審查等相關工作。